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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受理2021年度第三批龙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的公告

来源:龙港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关于集中受理2021年度第三批龙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的公告

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13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第三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申请单位需在受理期结束前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
1.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医疗保障科(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2幢409办公室,联系人:周月盖,电话:0577-59911827)。
2.龙港市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地址:龙港市行政审批中心,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B层102室,电话:0577-68666087)。
三、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需取得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价格等部门规定的相关许可和证照,符合国家和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总体布局和执业标准。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按照《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其中必得分总得分率大于80%;同时应符合各必得分项的要求。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按照《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其中必得分总得分率大于80%;同时应符合各必得分项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加盖单位公章)。
(一)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下载后双面打印);
2.《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一份;
3.申请单位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6.卫健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医师、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检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并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7.工资册、劳动合同、社保登记证副本、社保缴费记录(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一份、退休证明);
8.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卫健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各一份(附电子版);
9.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1.提供一份与系统开发商预签订合同复印件,以及开发商做过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12.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分析报告。
(二)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一式三份(下载填写后双面打印);
2.《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一份;
3.申请单位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工作人员花名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工资册、劳动合同、社保登记证副本、社保缴费记录(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一份、退休证明);
8.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附电子版);
10.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1.提供一份与系统开发商预签订合同复印件,以及开发商做过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12.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分析报告。
五、其他事项
1.现场考核时间:2021年11月8日-11月26日。
2.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表单
3.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表单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2021年10月11日

编辑:钱贤豪 责编:李甫仓 监制:薛毓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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